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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珠海市营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珠海市营养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公共营养师和医院营养科等专业人士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三个代表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团结、组织全市广大公共营养师和热心于健康工作与研究的科技人员,研究、探讨不同时期营养健康工作的特点、规律和任务,大力提倡合理营养,科学锻炼,身心和谐的健康生活方式,帮助各类人群,包括妇幼、老年人及特殊人群建立健康生活习惯,从根本上提高我们珠海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意识,促进营养师协会工作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珠海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138 号502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开展营养知识与人体健康的培训、教育、指导、咨询和宣传等活动。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认真研究和积极探讨营养健康工作的运行规律与组织活动方式。
(三)研究营养健康工作中的问题和方法,以及寻求解决的办法,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营养师工作者的建议。              (四)研究并探讨营养师协会为经济建设、人文关怀、社会发展和知识服务的经验,总结和推广搞好协会工作的特点,促进协会工作健康发展。
(五)开展营养知识学习,帮助协会会员更新知识,开阔视野,促进人才成长。
(六)举办为协会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维护协会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七)为需要配置营养师的单位和个人推荐优秀的公共营养师及营养专家。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营养膳食与健康调查、统计、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参加营养师培训, 并获得国家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营养师>>证书。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爱营养健康事业,对营养健康事业有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反映营养与健康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协会工作经验总结。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会员个人未经许可,不准以本协会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一经发现, 立即除名,其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顾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 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三人,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名誉会长、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业务精;
(三)坚持正常工作, 热心本协会工作, 有协调的组织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年龄不可超过70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民政局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人选;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任命;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会费1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和在职的兼职人员的工资,协会补助与其兼职工资不足的差额部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珠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珠海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珠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主体资格完全灭失,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2年6月16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营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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